只有借条,如何要回欠款?
——只有借条没有交付凭证的诉前救济之道
通常情况下,鉴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不易获得贷款,小型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需求是客观存在。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普通群众家里多多少少有一些闲钱,存在银行利率太低,甚而跑不过通胀,通过亲友等渠道,将资金借出收取不菲的利息,也不失为一种理财之道。又因为民间借贷往往产生于亲友之间,只有借条,口头约定利息的情况也常常出现。还有直接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没有书写借条的。(见本公众号姊妹篇:无借条情形下出借人如何要回欠款),种种情况,使得民间借贷万象从生。
然而,经济下行背景下,创业成功并不是一件易事,合同违约此起彼伏,民间借贷也不例外。本文探讨的即是,在只有借条的情形下,债权人如何讨回欠款。也可表述为:只有借条没有交付凭证的诉前救济之道。亦即本文的副标题。
首先需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作为本文的基础。
借贷属于合同领域的概念,出借款项、归还欠款都是合同履行的内容。而其中,归还欠款,其法言法语“债务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自然得以合同生效为前提条件,合同未生效,不产生合同义务。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分两类:
一类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出借人或借款人中至少有一方不是自然人,担保人不是为自然人的情形是否是于此类,未作专门研究,但笔者以为,考诸《合同法》之规定,此处的“自然人”应不包括担保人。此类借贷,按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原则认定,即如无特别限制,合同自签订时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另一类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通说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即以款项交付为要件,至于直接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简易交付视具体情况而定。简单地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光有借条还不行,还必须交付资金,否则,借贷合同没有生效。
因此,再一次缩小本文探讨范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只有借条时,如何要回欠款?
第一条建议:诉前准备未妥,不宜启动诉讼。大众往往有一种认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种朴素的是非观倒也没错,但是还有一句其实也算耳熟能详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往往就被大家忘记了。虽然这个观点,本律师也可以杠一下,表示“不同意”。但对于普罗大众而言,能认识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已属不错了。
根据本律师的经验,总有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人,高度自信,有些甚至达到了盲目自负的态度。有些客户前来咨询时直接就说:“我这个官司没问题,我是没时间跑”“这个官司不可能输”。对此,我只有微微一笑:“这么简单的案子,就不用咨询了吧,大家的时间都很宝贵,是吧?”。你既如此自信,我又何必多事?然而心里想说的却是:诉讼是没有硝烟的战争,诉前准备不周,将大大增加失利的可能性。
第二条建议,千方百计查找资金交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可以凭身份证、银行卡将凭证调出来,如果是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查阅微信、支付宝账单,也可能查询记录;现金交付的,可以查找当时的在场人员。特别注意,在场人员如果是债权人的近亲属,其证明资金交付的效力会大大降低。当前,家中存放大量现金的已经不多,可查询资金交付当日左右的取款记录,也能辅助证明交付的事实。通过对方还款也可以辅助证明资金交付事实。
第三条建议,用好还款协议。必要时,可以通过邀约对方签订还款协议的方式,确认之前的借款。签订还款协议要客观回顾资金出借时的情况,还款情况,当前状况;要尽可能保留原来的借条,最好在签订还款协议之间留存复印件,即使债务人要求销毁,也要对销毁过程全程录像,录像应完整清晰;要对签订还款协议过程进行录像,签订过程应保持轻松愉快环境,防范债务人以受胁迫为由主张还款协议无效。
特别强调一点,还款协议要客观真实,一些当事人通过还款协议,将原本的低本高息借条销毁后,让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将月息改至2分以下,本以为天衣无缝,殊不知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遇到好猎手,狐狸总是要露尾巴的。弄不好“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本律师刚刚就处理了这么一起纠纷,也算是一点心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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