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名出处]
上屋抽梯之计出自孙子的《九地篇》中“帅与之期,如登高而去梯;帅与之深入诸侯之地,而发其机。……,”见于《三国志·蜀志》:“刘表爱少子琮,不爱长子琦。价求自安之术于诸葛亮,亮辄拒之。符乃偕亮游园,上楼去梯,曰:‘今日上不至天,下不至地,出子口而入吾耳,可以言未?’”
[计名阐释]
上屋抽梯之计用在军事上,是指利用小利引诱敌人,然后截断敌人援兵,以便将敌围歼的谋略。这种诱敌之计,自有其高明之处。敌人一般不是那么容易上当的,所以,你应该先给它安放好“梯子”,也就是故意给以方便。等敌人“上楼”,也就是进入已布好的“口袋”之后即可拆掉“梯子”,围歼敌人。安放梯子,有很大学问,对性贪之敌,则以利诱之;对莽撞无谋之敌,则设下埋伏促使其中计。总之,要根据情况巧妙地安放梯子,使敌中计。
上屋抽梯之计应用于信用管理中,可用来保全证据,故意给债务人好处,设计取得有利的证据,再向债务人追债。
[讨债经典]
空口无凭讨债难,上屋抽梯讨债灵
中国人有许多美德,诸如讲亲情不讲金钱、什么君子之交等等。因此当朋友或亲戚开口借钱时,许多人往往毫不犹豫地掏出钱来,却碍于亲情而不索取任何凭据,结果为日后要钱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可谓空口无凭讨债难。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曾代理客户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活用了上屋抽梯之计帮当事人讨债成功。老刘和老李是同村人,一起上过学,当过兵,是一对铁哥们。老刘退伍后在深圳开了一家粤菜馆,生意红红火火,赚了不少钱。老李退伍后开了一家电子厂,生意也不错。后来老李因扩大规模,资金短缺,于是老李开口向老刘借50万元钱,因平时关系特好,知根知底,社会声誉也好。老刘也不好意思开口索要凭据,一晃一年过去了,老李没有还的意思,老刘多次想开口又不好意思;又一年过去了,老李还是没有还的意思。后来老刘偶然认识了朱律师,了解到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心里特急。起诉吧,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况且无凭无据的,肯定败诉。老刘请朱律师支招。朱律师了解到老文既是老刘的朋友,也是老李的朋友,他也挺同情老刘的。于是设计了一套方案叫老刘去执行:先请老文去传话,一是老刘现在也急需钱(找个理由),二是如老李现在手头宽裕就一次性还清,如果不宽裕就分二笔还,同时造一个还款的计划。老文传话后,老李主动打电话给老刘,称自己确实手头紧,只能先还20万元,余下30万元分二笔还。老刘故作为难,为了表示感情还是同意了。同时,自己主动一式两份写了份收条:今收到李某某交来现金人民币20万元,余欠款30万元人民币在2005年6月和12月分二笔(每笔15万元)还清。收款人:刘某某;欠款人:李某某;日期。老刘把此收条交给朱律师,朱律师凭此证据,帮助老刘收回了其他欠款。此类“上屋抽梯”讨债谋略,企业经营者可以拿来学习致用。
[注意事项]
上屋抽梯运用在清偿债务中,就是债权人中断同债务人的经济往来,断其财源,调取证据,卡住他的脖子,迫使债务人投诚于你,自觉偿还债务。正如上述案例。
运用“上屋抽梯”之策,债权人中断与债务人的经济往来时,必须考虑如下两点:
(一)对国有企业审慎采用。我们必须看到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主题-----国有大中型企业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并且在国家政策等方面它们都享有特殊的保护。这是一个现实,不容我们视而不见。所以讨债人或债权人就应该对此认真考虑,严肃对待,不能只看到自己的权益,更要看到外部环境的真实情景。
具体来说就是,对方如果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那么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很可能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约束。这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中断同对方的经济业务往来关系往往变得非常困难,因为一意孤行很容易违反国家相关的规定,从而受到相应的处罚。在这种基础上,上屋抽梯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二)注意法律界限的约束。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行为都必须以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为界限。否则,即使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不当的行为也会给自己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运用上屋抽梯的策略时,要中断与债务人经济往来以清偿债务,必须掌握好法律界限。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而这种“妙”首先表现在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任何损害,是一种安全的行动方案。而假设没注意到外部环境的变化或限制,债权人就会反被债务人追讨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
讨债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也与债务人前期的债务转借行为有密切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上屋抽梯”策略的运用也必然涉及到各个方面,使催款人员或债权人可以在各个阶段都有行动的机会,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我们着重介绍“借款证据保存”与“先予执行”两种上屋抽梯运用方法:
(1)借款证据保存。案件侦察与法官裁定强调证据的获取,而现代商业经济活动也主要采用证据作为交易的凭证。所以,债权人或催款人员也必须注意在债务关系发生之后,即使留下各种证据,为日后可能发生的催债活动留下施展的空间和余地。在这里,借款证据成为最具法律效力和事实发生的凭证,是任何人都不能否定的。而一旦对薄公堂,求助于司法机关,债权人手中的借款证据就成为债务人的“小辫子”,不能抵赖。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证据是指为法律所认可或当事人双方所认可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权利的证明材料。通常,债权证据是书面的,包括主证据(合同、借据、收据、欠条、存单债券),辅助证据(书信、电报、电传等)。当然,非书面的债权证据,如知情人的证明等也是有效的。
正是因为债权证据成为债权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所以握有这样一种证据在手就相当于为借债上了一层保险。所以注意保护债权证据就成为重要的工作。我们必须看到,一些人囿于情面或缺乏必要的证据保护观念,所以常常导致催债时有效证据的缺失,从而为后继的催债活动带来困难。
通常债权证据的不足又缺少、灭失或不足等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债权人催讨债务、实现债权都相当不利,应注意避免,如果已经发生,就应该及时想方设法补救。债权证据缺少或不足是乃催款工作之大忌,如果债权人及时警觉到这点,因不动声色,不加声张,采取某些颇见成效的措施加以补救。
所谓兵不厌诈,在讨债活动中,“函电讨债法”是一种常见的债权证据补救方法。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设计新的情境为后继讨债工作提供有效的凭证。函电讨债法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送催债索款的债函、电报、传真,或通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利用上屋抽梯法通过“函电讨债法”敦促或“诱使”债务人复函或回电,然后债权人再将债务人答应清欠的函电归档备案,以备作为进一步讨债或打官司的书面证据。特别是在债权人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函电讨债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2)先予执行。“上屋抽梯”计策的使用,就是要达到一种先斩后奏的目的,首先造成既成事实,然后逼迫对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所以,在催款活动中必须坚持“克敌制胜先字当头”的方针。于是有了“先予执行”这种斗争技巧。
所谓先予执行,就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或满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紧迫需求,先行作出裁定,以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某种给付义务,如给付债款或财务等。具体到讨债活动中就是,债权人通过依法申请先予执行,以达到及时、快捷地实现其债权的目的。它常常与下列实际状况有关:债权人迫于生计急需讨回欠款,如要求债务人立即给付劳动报酬;为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债权人急需追回欠款,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货款等。
“先予执行”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具有方便、及时、快捷的特点,所以在讨债活中得到广泛应用,也收到催款人员的青睐。
[参考书目]
1、《孙子兵法》
2、《孙子兵法与三十六计的智慧》
3、《催款讨债36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