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11月7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刘某应同事即被害人藤某之约,到被害人家里玩电脑。被害人藤某当时穿着性感,被告一时冲动而产生的强奸犯罪故意,欲强暴藤某。2006年2月22日刘某因涉嫌强奸,被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未遂)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家属委托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朱律师研究案卷并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后,认为非检察机关控诉的强奸犯罪未遂,而是强奸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对于中止犯,没有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庭上朱运德律师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发表了激情洋溢的辩护词。最终法庭采纳了朱律师的意见,认定刘某为强奸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判决后朱律师又会见了刘某,他对判决非常满意。他说他们同狱所的其他强奸案犯(未遂)都判了2年半以上的刑期。
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官: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指派朱运德律师(现为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刘某涉嫌强奸一案中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出庭诉讼。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刚才的庭审调查,现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现为被告作有罪辩护,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和采纳。
一、本案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强奸罪,本辩护人也认为公诉人的指控是正确的。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的犯罪状态是犯罪中止,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未遂。刚才庭审调查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被害人藤某的《询问笔录》,结合庭审调查中被告人的供述,特别是被害人一哭被告即停手的事实,本辩护人认为,这些证据正好证明被告的犯罪状态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1、本案被告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本辩护人认为可以分两个阶段来看,第一个阶段是强奸犯罪中止,第二个阶段是猥亵行为中止。
第一个阶段是强奸犯罪中止,是从被告着手实施犯罪至被害人第一次哭被告即停手,这个阶段被告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也实施犯罪行为(如脱裤子等行为),此时并非客观不能,为什么没有犯罪既遂呢,是因为被告“他见我哭起来就停手”(详见被害人的《讯问笔录》第3页12-13行),是被告主观不愿,自动放弃了强奸犯罪;
第二个阶段是猥亵行为中止,从第一次哭之后到第二次“只好又哭起来,哭了一会,他也停下手” (详见被害人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20行),这个阶段是被告自动停止强奸后,因当时尚处于亢奋状态,于是又产生了猥亵妇女的故意,也实施了猥亵行为(如“用手插进裤子里面摸我的阴部”“来月经也看一看”等),因为被害人哭所以被告自动连猥亵行为也中止了,本案被告是否构成猥亵妇女罪呢,因情节不严重显然不构成,本案应按强奸罪定罪量刑。
2、从被害人与被告的关系来看
被害人与被告不是陌生人,被害人与被告是同事,非常非常熟悉,且关系很好,被告闲暇之余经常帮被害人做一些事,被害人有时也帮被告做一些事,工作中相互间经常开一些男女之间的玩笑。这些说明被害人与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感情,虽然这种感情不好准确定性,但起码说明他们之间有同事之情。也就因为这种感情的存在,所以当被害人强烈反抗的时候,被告没有停止犯罪;而当被害人两次哭的时候,被告即停手,自动放弃犯罪(详见《讯问笔录》第3页)。为什么呢?因为被害人流出来是眼泪,被告表现出的是怜惜,是一个还有良知的男人对一个有感情的女人的怜惜,此时被告非客观不能,而是主观不愿,所以他自动放弃犯罪。因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3、从被告军人般的身体素质和犯罪过程中的行为来看
首先本案被告是个复员军人,曾4年戌边,为了国家安全整整奉献了自己4年的青春年华。艰苦的军旅生活也练就了他强悍的体格和军人钢铁般的意志。会见中他不止一次说很后悔。相反被害人是一个弱不禁风的女子,如真面对一个丧心病狂的且有强烈占有欲望的强奸犯,她有能力阻止强奸既遂吗?显然不可能。本案中被告之所以停止犯罪,不是因为被害人的反抗,不是客观不能,而是当被害人一哭,被告自己良心的发现,主观不愿,即停手,所以自动地放弃了犯罪。
被害人的《讯问笔录》第5页,说明被告没有殴打或恐吓被害人,只是抱、摸被害人。被告希望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愿意,所以被告放弃与其发生性关的欲望,这些说明被告还是尊重被害人的性权利。所以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且主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
4、公诉机关在起诉状中指控“被害人反抗并哀求犯罪嫌疑人刘国玉,后趁不注意逃至隔壁房间将房门反锁,犯罪嫌疑人刘某见无法得逞即逃离现场”是犯罪未遂。本辩护人认为不符合事实。从被害人在被告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可以看出被害人无能力阻止被告强奸犯罪既遂,是被告自动放弃犯罪。
第一、被告孤身到被害人家来是应约而来的,是应约到被害人家里来玩电脑的;
第二、当时被害人的穿着是低领T恤,露出非常诱人的乳沟,非常性感,况且当时的环境是孤男寡女;
第三、被害人一哭被告就停手,被害人有效阻止犯罪既遂不是反抗,而是哭。
第四、被害人对自己家里的情况非常熟悉,厕所无锁她肯定知道,有锁的房间不躲,为什么还敢往无锁的厕所里躲。这说明被告已停止犯罪,已无危险,所以被害人可以放心地出入无锁的厕所。
第五、该案发生后,被害人没有立即报案,而是在第二天中午和其丈夫找到被告要求赔偿,在被告拒绝赔偿后,2005年11月8日15时50分才报案(此时离案发时间已过一天),说明被告控不控告也是矛盾的。以上几点说明被告与被害人的关系很好,被害人穿着性感,被告一时冲动犯下的不可饶恕的罪过。被告看到被害人哭就自动地放弃了犯罪,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综上所述,被告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而非公诉人指控的犯罪未遂。
三、关于量刑
1、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被告停止犯罪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2、本案被害人的《申请书》说明被害人对被告的犯罪行为已表示原谅,从另一角度说明被告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损害不大。
3、本案被告有悔罪表现。本案比较特殊,由于被告自动中止犯罪,没有使用暴力,被害人也没有任何伤痕,其性权利也没有受到伤害。如仅有被害人的指控而没有其他证据,本案很难认定有罪。本案被告没有原谅自己,一再表示自责,所以在侦查过程中,彻底向侦查机关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4、本案被告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其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说明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同时本案被告曾是一位义务为国戍边4年的军人,所以敬请法庭考虑适用缓刑。
尊敬的法官:
综上,2005年11月7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应同事即被害人之约,到被害人家里玩电脑。被害人当时穿着性感,被告一时冲动而产生的犯罪故意。面对被害人的反抗被告没有停止犯罪,相反面对被害人的眼泪,被告主动放弃犯罪,这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被害人对被告的行为也表示原谅。本案被告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其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说明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同时本案被告曾是一位义务为国戍边4年的军人,为了国家安全整整奉献了自己4年的青春年华。基于上述事实,请法庭依法对被告酌情减轻处罚,敬请法庭考虑适用缓刑。
谢谢!!
辩护人:朱运德律师
日期: 200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