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蒲帅军是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贡溪乡人。1998年5月,他在乡里开了个小商店做生意。2000年4月9日,蒲帅军在张有辉的批发店购进一批价值7000余元的货物,因货款不够,蒲帅军付了3000多元的货款后,打了一张3200元的欠条,注明1个月内付清。但1个月后,蒲帅军未付清货款,张有辉多次向他催讨,他都以种种理由拒不偿付。张无奈,找到一位律师朋友准备起诉蒲帅军,律师告诉他,像他与蒲帅军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纠纷,不需要通过起诉,可向法院中请支付令。支付令简便、快速,不需开庭审理,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在巧日内如果对力一不提出异议,便可中请执行。张有辉于是在2001年12月30日向法院中请支付令,要求蒲帅军支付人民币3200元,法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2002年1月4日,法院向蒲帅军发出支付令,要求他在巧日内支付3200元。蒲帅军自知理亏,在1月12日,主动还款。 【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债权人在讨债不成时,只知道起诉,而不知道讨债还有一条捷径,中请支付令,即《民事诉讼法》中的“督促程序”。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债务人给付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中请支付令应具备的条件包括:(l)债权人向法院中请要求债务人给付的,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银行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东西不能中请支付令。(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必须是已经到期的或者过期的,且数额必须是确定的。(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5)管辖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6)必须提出书面中请,中请书上应写明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及事实依据。(7)所请求的债权未超过法律保护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 与诉讼相比,运用督促程序中请支付令有以下优点:(l)及时方便,催偿债务快,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的巧日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能力。(2)程序上具有简易性,无需传唤债务人,无需开庭审理,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签发支付令。这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省时又省力。 债权人提出中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在受理中请以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则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或者没有根据的,或者是含混不清的,则裁定驳回中请。法院签发支付令后,如果被中请人在巧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即自行失效,督促程序终结。但是,支付令失效后,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诉讼权利,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从而引起审判程序,以期实现债权。而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主动履行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据此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