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广州 东莞 佛山 汕头 珠海 北京 上海 重庆 天津 武汉 长沙 南昌 台湾 香港 澳门 美国 欧洲 更多...
设为首页
律师信箱
收藏本站
讨债公告
商务调查
商帐追收
逃债伎俩
风险防范
讨债训练
侵权之债
诉讼指南
会员服务
经典案例
法律顾问
企业法规
企业设立
企业并购
风险投资
企业财税
企业权益
人力劳动
企业破产
外商投资

信 息 搜 索

◎ 侵权之债 ◎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保险理赔


     国家赔偿


     其他侵权


     索赔技巧

热门信息 TOP10
信用管理师的过去、现
入网会员协议书
老赖,你无处逃遁
讨债兵法第二计:上屋
讨债兵法第一计:擒贼
讨债一策:直接申请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刑辩手记:一次成功的
检察机关控诉强奸未遂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


中国讨债网 咨询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否兼得?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发布时间:2006/3/9 阅读:6648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深圳市某出租司机张某在早上交接班过程中被一辆中巴车撞伤造成九级伤残,因中巴车司机负全责,张某已获得按交通事故法规规定的全部赔 偿。20053月,张某听人说,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并且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因此,张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 能力鉴定。但公司经理对张某说:即使你被认定为工伤,因你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也无须再给你工伤赔偿,你何必多此一举呢。张某为弄个明白,专程向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进行了咨询,并委托本律师处理此案。究竟张某可否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朱运德律师出招]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张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 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 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 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张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该案结果在朱运德律师的努力争取下,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相 关 信 息
 


在线咨询 委托程序 收费标准 联系我们 外商投资 企业破产 人力劳动 企业权益 企业财税 风险投资 企业并购 企业设立 企业法规 法律顾问 经典案例 会员服务 诉讼指南 侵权之债 讨债训练 风险防范 逃债伎俩 商帐追收 商务调查 讨债公告
版权所有:中国讨债网 主办: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协办:朱运德律师 rights reserved.
服务电话:0755-89800981   13724320918(朱先生)
传真:0755-81787700 E-mail:fatong148@yahoo.com
本网站非营利机构,有何建议请与站长联系
深圳网站建设维护单位:亚网中国